巴黎第十三区神召会協會章程
2004年三月24日, 登記字號03/4229宗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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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第十三區神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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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条例一:
巴黎第十三區神召會為獨立於國家的組織,決定組成宗教協會,並依照於1905年12月9號和1901年7月1號以及1906年3月16號和1901年8月16號之法令管理協會,協會為無期限限制.
条例二:
本協會之成立宗旨乃是為公開的基督教崇拜活動之舉行和教導耶穌基督之福音訊息的傳講與實踐, 並按照我們的信仰大綱供應崇拜的需要.
条例三:
本協會總管理處的地址為 B.P. 38, 74, rue du Père Corentin, 75014 Paris. 協會之管轄範圍涉及了法國本土以及法國的海外省.
今後所有的地址變動都由協會的執事委員會決定.
条例四:
要成為宗教協會之成員, 需符合下列條件 :
已成年
贊同協會條例, 加入信仰, 並同意協會的內部附加規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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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五:
每個成員都有自由退出協會的權力.
當會員不再符合協會現立之章程條例, 即在行為或信仰上與協會制度不合之時,主席和委員會有權力執行開除會員資格的權力.
条例六:
所有不被現行法令所禁止之收入都可被納於協會內
条例七:
在委員會的決定下, 主席可以召開協會之常年大會.
大會的召集至少會在立定的開會日期前15天將召集單擬定並交送給會員.
条例八:
大會之管理權乃由協會主席負責. 集會之會議記錄將由被指定的秘書負責撰寫.
所有決議事項必須要在有超過一半以上的會員人數之出席才能生效.
會議表決已舉手為代表, 除非主席或是有會員選擇要以不公開投票行式作協商.
多數票取決於投票的人數而非出席人數
条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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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大會之宗旨乃為
審核由行政人員所執行之合法的管理和行政作業 ;
探討所有未明確規範在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問題特殊常年大會之權限為處理所有不隸屬於常年大會權限範圍之問題, 尤其在下列情形中 :
-同意關於協會購買不動產的決定
-關於協會修改章程的決定
-關於解散協會的決定
-在委員會有空缺之情況下選舉出新的成員
条例十:
委員會的成員乃由下列人員組成 :
協會的主席 ( 必須是由牧師擔任 )
三至九個協會的會員協會主席之委任期限決定於他在本地教會侍奉的時期
委員會的成員是透過現[任委員會的推選並介著常年大會委任出來的. 每一年都有三分之一的人數要被更換, 每次的更換是三年的委任期.
在委員會成員有去世, 辭職或其它因素的情況下, 委員會最長可在兩個月之前發出大會召集通知, 對職位的空缺做出新的人選名單提議.
新任委員任期只包含前任委員所剩下要完成任期的時間.
在委員會當中會指任一位財政員,一位財務助理, 一位秘書和一位助理秘書
在必要的情況下, 委員會的其中一員可被指派做代理主席
委員會每年至少要有四次以上由主席召集的執事會議.
条例十一:
委員會具有下列管陳述之管理權力,然並非僅限於此
a)審核由財務員預備且得到主席贊成的預算, 並將其在大會中呈報.
b) 接收協會的資金並依照所訂下的預算的管理資金的運用.
c)對常年大會做出召集通知, 並要負責準備議事日程以及所有決定的執行.
d) 在每一次財務年度時做帳目結算,然後從管理報告中作出要在常年大會中的上呈報告.
除上述條例外, 委員會還被付予其它的權力:
1°) 處理所有的有償取得以及動產或不動產的讓與
2°) 可簽署所有的貸款.
3°) 可給予抵押擔保或其它擔保項目.
4°) 可接受所有合乎現行法令的奉獻或遺產.
条例十二:
主席
主席負責召開教會的執事會議.主席代表協會的法律負責人,參加協會在社會上所要參與的活動,並被付與所有與其相關事項實行的權力.主席可以委派自己的部分職權. 並特別具有以協會之名義進行司法訴訟的身分, 無論是訴訟或辯護. 在缺席或是生病的情況下, 主席職位可由副主席或其它由執事委員會特定指派的行政人員替代.
秘書
秘書負責管理所有與通信聯繫有關事項, 以及所有的檔案. 秘書負責整理常年大會的審議會議記錄, 並要確認其在記入簿册上的謄寫登記.秘書要管理法定的特殊登記簿册, 並確認規定程序的執行.
財政
財政負責所有和協會相關的全部財產管理. 在主席的監管下, 財政負責執行所有的收支. 財政負責一固定帳目管理, 管理載每日所有的財務運作.条例十三:
在解散的狀況下, 宗教協會之財產將介由特別常年大會之中,依照多數會友的決定成立的條例規則執行轉移.
条例十四:
在主席的提議下, 協會可以依照特殊常年大會之多數會友表決成立通過的條文改變現有的章程條例或是加增新條例.
核查
于巴黎

